遭難、被扣漁船及其船員之援救費用墊借或補助
1.法源依據及沿革:請參閱本協會累積餘絀之墊借或補助支用原則

 

2.申辦條件及支用範圍:

 

本協會累積餘絀之墊借或補助支用範圍如下:

 

一、與漁業合作相關之墊借或補助事宜。

二、有關遭難、被扣我國籍漁船之船員遣返所需經費之墊借或補助。

三、有關我國籍漁船及其船員在國外被扣交涉釋返所需經費之墊借。

四、有關遭難、被扣我國籍漁船及其船員在國外訴訟費用之墊借或補助。

五、有關遭難、被扣我國籍漁船訴訟期間,船員滯留國外生活費用之墊借或補助事項。

 

前項所稱遭難,指漁船發生沉沒、擱淺、失火、遭到海盜或船員挾持、喋血案件、船長或船員傷病死亡致不能航行,及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事件;所稱船員,指服務於我國籍漁船之我國籍船員及依法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

第一項墊借或補助對象,不得為從事或已有證據涉嫌從事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之漁船。

3.辦理流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由漁會或公(協)會檢具該會對外漁業合作執行計畫,經本協會對外合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董事會核准。

二、有關我國籍漁船及其船員遭難,或被扣而經外國政府裁處無罪釋放,該漁船船主財務困難無力負擔船員返國所需費用,包括國外訴訟費及船員遭難或被扣期間膳宿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者,其申請程序及最高補助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船主或所屬公司行號檢具有效證明文件和費用單據,經所屬區漁會或公(協)會來函證明該漁船主財務困難無力負擔返國所需費用後,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經所屬漁會或公(協)會核轉本協會漁船被扣暨法律事務委員會審查並提報董事會批准後補助。但情況緊急時,董事長得先行批准,事後送交下一次董事會追認。
(二)船主或所屬公司行號因故無法提出申請時,得由船主家屬、所屬漁會、公(協)會或政府駐外單位代為提出申請。
(三)膳宿費之補助標準依中央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日支生活費百分之三十計算。
(四)每艘漁船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三、有關我國籍漁船及其船員遭難或在國外被扣,船主一時籌措困難無力負擔交涉釋放及船員接待返國所需費用,包括船員外國罰款、國外訴訟費、交涉費及船員遭難或被扣期間膳宿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墊借者,其申請程序及最高墊借款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船主或所屬公司行號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並覓妥連帶保證人填妥連帶保證書(如附表三)、切結書(如附表四)及簽據同額本票,報經所屬漁會或公(協)會辦妥對保手續後向本協會申請墊借,經本協會漁船被扣暨法律事務委員會審查後提報董事會批准後墊借。但情況緊急時,董事長得先行批准,事後送交下一次董事會追認。
(二)每艘漁船墊借款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經外國政府裁處無罪釋放,不包括被扣漁船繳交罰款之情形。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船員返國所需費用不包括我國籍船員之返國機票費用;所稱財務困難或一時籌措困難,不包括船主或所屬公司登記有其他漁船之情形。

4.申辦文件下載

 

  辦理墊借或補助申辦文件如下:

 

5.其他事項 (注意須知)

 

  • 前述辦理流程第三點對保手續及追討墊款等有關工作,本協會得委託漁會或相關公(協)會處理。
  • 申請案件經核定後即以書面復知原申請人,其墊借款或補助款由本協會撥付核轉申請案件之漁會或公(協)會轉交原申請人。
  • 遭難獲救或被扣國外之漁船船員遣返案件,遇特殊緊急狀況,為爭取時效,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本協會先行核估撥墊,並通知船主或所屬公司行號或漁會或公(協)會依規定程序補辦墊借款或補助款之申請。
  • 墊借款應於二年內無息清償。
  • 墊借款逾期未清償,本協會得依法定程序訴追連帶保證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