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難、被扣船員之遣返保險理賠申請
條件:事故發生時,持有有效的中華民國漁船船員手冊,在中華民國籍漁船、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
申請人:遭難或被扣滯留國外之漁民本人或漁船船主,或經農業部漁業署認定有必要遣返者。
申請期限:事故發生日起2年內向當地區漁會申請(此期限適用於106年1月1日後發生事故者)。
申辦程序:由遭難或遭扣漁民本人或船主,透過漁船所屬漁會向本協會提出遭難、遭扣船員之返國機票費用申請文件,本協會將於審核後轉送漁業署或漁業署指定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辦文件(download)和所需文件請洽各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