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管運用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財產保管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78年10月9日第1屆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86年10月8日第5屆第1次董事會修正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10月27日第6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10月18日第7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小項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第11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小項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第15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基金保管運用辦法」名稱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財產保管運用辦法」,並修正第二條至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第16屆第1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協會之財產保管運用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每年七月底前)擬具下一年度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並報送主管機關核轉立法院審議後據以執行。
第三條 本協會之財產保管運用應於年度終了後造具工作報告及決算書並檢具會計師查核報告,送董事會審定通過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4月15日前報送主管機關核轉立法院審議。
第四條 本協會之財產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其財產之運用方法及範圍如下:
 
一、 運用方法: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    於本協會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二、 運用範圍:
  (一)基金:
基金原則不予動用,如必要運用應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始可動用。
  (二)累積餘絀:
1.有關促進與沿海國漁業合作事項。
2.有關與沿海國漁業合作入漁費之墊借事項。
3.有關漁船暨船員在國外遭難、被扣事件之交涉及遣返事項。
4.有關遭難、被扣漁船船員在國外訴訟期間生活費用之墊借或補助事項。
5.有關遭難、被扣漁船在國外訴訟費用之墊借或補助事項。
6.本協會行政費用事項。
7.有關政府指定或委辦事項。
8.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事項。
有關本協會財產之運用及累積餘絀之墊借或補助事項,其支用原則另定之。
第五條 在年度經費預算外,本協會財產之動用應由執行長先行審核並簽具審核意見,簽請董事長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始可動用。
第六條 本協會財產保管運用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