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累積餘絀之墊借或補助支用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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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79年5月3日第1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81年6月8日第2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中華民國82年1月8日第2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第四款條文 中華民國88年9月22日第5屆第5次董事會議修正第二條但書、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10月18日第7屆第3次董事會議修正名稱、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4 年 3 月 23 日第8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中華民國96年 10 月 8 日第9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 3 月25 日第10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 7 月28 日第13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 3 月31 日第14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第二條至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第15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贈公積之墊借或補助支用原則」名稱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累積餘絀之墊借或補助支用原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三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 日第十 六屆第一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 會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三款及第二項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第17屆第5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修正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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