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合作對象區分,漁業合作可分為以下三類:
1.政府對政府
這是最正式且具官方層面的合作方式,由我國政府與魚源國政府簽訂漁業合作協定,並由我國業者依協定規定向對方政府申請捕魚執照後赴其經濟海域或漁業養護區作業。如我國過去與南非之漁業合作即屬此類型。
2.民間團體對政府,又可細分為二類:
3.民間團體對民間團體,又可細分為三類:
二、以合作型態區分,漁業合作可分為以下三種:
1.付費入漁
漁業合作通常牽涉費用之給付,由船東付給魚源國政府作業權利金即所謂之付費入漁(Fishing Access Fee),有時候魚源國亦要求漁撈國附加補償金或技術援助,而付費入漁之合作方式係業者最樂意採用者,合作漁船依合作契約條件繳付入漁費給魚源國政府,並藉此取得入漁作業許可證,合作期滿後,倘雙方無意續約,合作自然終止,合作風險不高。
2.租船合作
有些魚源國國內法令規定,水產資源僅能供其本國國民享用,或國家已將其水域內之水產資源以配額方式分配給其本國業者,而其本國業者卻沒有足夠之工具捕撈該等資源,漁源國政府乃准許其業者租用外國漁船以捕撈該資源。所謂租船合作(Charter Agreement)其實際運作係我國漁船出租給魚源國之某一民間公司,再由該公司負責向其政府取得作業許可執照。
3.聯合投資
聯合投資(Joint Venture)之運作是由我國船東與魚源國某公司合作在魚源國聯合投資成立一公司,爾後我船東將漁船賣給該聯合投資公司,且登記為該公司之財產,依經驗顯示,大部份之聯合投資公司當地國規定外資最多僅能占49%,因此我船東所承擔之風險相當大,再加上我國漁業公司多為家族式經營之中小企業,缺乏熟識國際事務之人才,外語溝通能力不足,致業者大都不願採用,除非係迫於現實作業漁場之考慮,如過去魷釣業者與阿根廷之聯合投資即是一顯例。
111年我國漁船與沿海國合作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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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合作國家 | 漁業種類 |
1 | 巴布亞紐幾內亞 | 圍網 |
2 | 吐瓦魯 | 圍網 |
3 | 吉里巴斯 | 圍網 |
4 | 托克勞 | 圍網 |
5 | 東加王國 | 小型鮪釣 |
6 | 帛琉 | 小型鮪釣 |
7 | 庫克群島 | 大型鮪釣 |
8 | 馬紹爾群島 | 圍網 |
9 | 索羅門群島 | 圍網、大型鮪釣、小型鮪釣 |
10 | 密克羅尼西亞 | 圍網 |
11 | 諾魯 | 圍網 |
12 | 塞昔爾 | 大型鮪釣 |
13 | 模里西斯 | 大型鮪釣、小型鮪釣 |
14 | 莫三比克 | 大型鮪釣 |
15 | 納米比亞 | 大型鮪釣 |
16 | 英屬福克蘭群島 | 魷釣 |